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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引促软件著作权评估更科学更合理

发布时间:2024-01-05 08:55:0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日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以下简称专家指引),从多个维度出发,进一步明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评估对象及分类,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分析,从三大基础方法出发,研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评估模型,以指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

准则体系持续完善

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是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中评协先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家指引等准则制度,为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提供了全面的理论支持和操作指导,使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取得快速发展。

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伍堂表示,专家指引是对《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中评协出台不同类型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指引,不仅对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提供规范和指导,也为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

“对软件作出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是促进软件交易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解决好软件价值评估问题,成为资产评估专业领域的重要任务。”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树帆认为,专家指引是对当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执业实践的概括和总结,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类特殊无形资产在评估实务中的一些重点难点提出专家意见建议,将对软件价值评估工作发挥积极规范与指导作用。

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新明也表示,专家指引体现了资产评估紧跟经济、科技发展新形势的行业追求,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更加精细化、高质量地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专业指引。

操作要求更加详细

“专家指引区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让执业人员能够更深刻地认识计算机软件内容和传播之间的关系;点明了软件版本更新、演绎作品等情况下对评估对象识别应关注和考虑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下,对著作权权属的核查应当特别关注的事项;特别介绍了构造性成本模型(COCOMO)和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为评估人员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提供了更多的参考维度。”马新明说。

他介绍,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除了标准意义著作权外,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针对同一计算机软件客体,上述两种权利可能属于同一主体拥有,也可能分属于不同主体拥有,而且有可能存在先后顺序,评估中需对权利边界和权利顺序作出较为清晰的界定。

另外,著作权法的基本保护原则是“只保护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因此,在计算机软件技术方面的创新多用著作权和专利、技术秘密等组合方式进行保护,针对计算机软件而言,需要对多类知识产权组合进行评估。

张树帆同样表示,对厘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边界,该指引进行了多角度、分层次的详细阐述,为准确界定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及后续评估奠定了重要基础。

专家指引首次在评估方法中引入COCOMO,对编码实现环节的成本进行估算。刘伍堂说:“采用主流软件成本估算模型,体现与计算机软件专业领域达成共识,利用计算机软件领域专业技术手段,对评估方法、参数计算方法进行改进,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软件价值评估问题。”

他进一步表示,与资产评估采用原始成本测算不同,COCOMO的测算运用了软件的社会平均生产率的概念,既考虑软件源程序工作量,又考虑社会平均生产率;更加突出工作效率,避免出现软件开发成本越大、价值越高的情况。

需要特别关注事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核心是计算机程序,评估时需要对其财产权利形式、种类、评估对象组成形式、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并实施必要的核查验证。”张树帆表示,与一般评估业务相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确定以及评估程序的执行更为复杂。

他举例分析称,其他作品著作权的登记内容大多与实际内容一致,而由于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经常发生修改、完善、更新或版本升级等情况,可能出现著作权登记源程序、文档与当前实际软件存在重大差异的现象,甚至可能衍生新作品。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权利稳定性。除获取登记证书外,还可以收集其他诸如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材料。”张树帆说。

“著作权本身是多种权利的组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评估对象可能是以上一种或多种组合,需要依据项目需求具体分析,从横向、纵向两个维度识别评估对象。”马新明称,横向需要考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与其他资产或其他权利之间的边界和利益组合关系,纵向需要考虑当前著作权资产可能存在的在先权益和在后衍生的权益。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权属,需要结合对评估对象的识别情况,考虑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形成过程材料进行适当核查。”马新明说。

在具体评估方法应用方面,刘伍堂介绍,专家指引确定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成本法重点考虑重置成本计算问题,分析需求、设计、编码实现、测试及验收交付等环节的成本。在编码实现环节,提出采用COCOMO进行成本估算。收益法则强调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合理、恰当地考虑衍生收益。

“计算机软件可以分为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通常情况下,通用软件采用成本法评估,专用软件采用收益法评估。”他称,通用软件应用范围较广,相对比较成熟,采用成本法比较合理。专用软件应用范围窄,只应用于特定行业,需要考虑专业特点以及相关专业知识,不仅需要大量人员进行开发,其本身也具有较高的价值,并且远超于开发成本。

“通用软件也可以采用收益法。收益不是来源于通用软件本身价值,而是销售模式以及经验。”刘伍堂说。

此外,计算机软件具有可复制性的特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前,需要核查其权属以及计算机软件原始程序代码,明确评估对象是否为原创软件。还需关注软件维护成本、更新版本、许可权和转让的差异、应用场景以及营销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值产生的影响。

“在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重点关注计算机软件产生收益的方式。专家指引中具体分为销售型和使用型,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收益预测模型。”马新明补充道。